76.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对)
77.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许可机关对检验报告负责。(错)
78.审查计划确定后,由审查组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错)
79.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对)
80.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对)
81.审查组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错)
82.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对)
8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对)
84.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对)
85.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对)
8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对)
8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对)
88.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相关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
89.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
90.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可以增设行政许可。(错)
9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
9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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