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对)
110.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小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错) 11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对)
1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提供编号,并将编号情况报国家标准委。(对) 1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错)
114.企业可以根据具备的检验能力确定出厂检验项目。(错)
115.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对)
116.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对)
117.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检验。(错)
118.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对)
119.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对)
120.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错)
121.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一至二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错)
122.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
1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对)
124.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对) 125.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