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法律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2)可操作性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税法的一大弊端。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程序性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
(3)超前性原则。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二)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2)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以及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目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弊端。鉴于此,我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