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础工资发放办法
3.1当月出勤≥25天且病事假≤2天的享有全月基础工资。
3.2当月病事假>2天或其他假期超过国家法定时间的,每超过假期一天扣除基本工资20%,直至扣完。 3.3 基础工资同当月计件工资一同发放。 四、计件工资
4.1计件等级系数:C
根据目前公司生产方式及特点,存在集体计件现象,在集体计件人员中存在技能高低现象,为使计件工资公平、合理,须对每个员工进行相对等级系数评定,范围在0.7~1.3之间,根据员工个人技能和表现由班组长及骨干员工、工段长、生产部经理评定、厂长审批。3个月可以调整一次,特殊的上报厂长审批上调或下浮。
4.2计件工资考核办法
4.2.1操作者按《计件工资标准》中计件要求填写《工序作业记录》,以便核对计件工资,若条件漏项或未填写《工序作业记录》的视为自动放弃计件。 4.2.2计件工资(J)由综合管理部核算员按《计件工资标准》和《工序作业记录》进行核算,并按各操作工计件等级系数具体计算到人。单位计件人员工资总和为Jz。
4.2.3员工当日基础计件工资Jc=Jz*C (C为个人等级系数/计件单位人员系数总和;组立、埋弧焊、拼装按计件工资标准规定分配标准执行) 4.3计件工资标准见下表 五、质量考核
5.1质量标准的确定
5.1.1生产部各工序质量考核标准按上海加工厂质量部下发《加工厂质量处罚条例》执行。 5.2质量考核办法:
5.2.1操作工质量管理按《加工厂质量处罚条例》执行。
5.2.2各工序操作者实物质量必须报请当班检验人员或下工序操作者评定,关键工序必须报检,经检验人员签字认可,未经评定的《工序作业记录》即作废,《工序作业记录》按《工序作业记录应用指导书》规定执行。《工序作业记录》填写抽检合格率和互检合格率应完整、规范,缺项、漏项或填写不规范的当班计件值为0。责任由操作者自负。
5.2.3评定应客观、公正,真实有据,记录齐全,便于追溯,上海加工厂不定期组织监督抽查。凡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要求评定、填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互检人员责任的其当班计件值作废,另加罚20—50元。专检人员责任的责成质量部查处。
5.2.4对不服从评定,无理取闹者,除责令其停职检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上海加工厂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5.2.5按工艺规定的由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缺陷进行修复的,而未进行修复,上工序的不合格品视本工序不合格品计算。 5.2.6回用件自己返修的按不合格品计算,他人返修的按废品计算。
5.2.7质量保证项目中发现的不可返修品一经判为废品,操作者当班计件工资为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由生产部合计损失大小,报质量部按《加工厂质量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