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服务质量,促进教练员教学行为的规范化,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三、本规范是教练员为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是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行为规范、教学规范和管理规范。
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教练员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实施。
第二章 行为规范
五、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养成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习惯,以身作则,做到言传身教。
六、严格遵循教学大纲,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不擅自调整教学计划,不随意删减教学项目或缩减培训学时。
七、严格按照与学员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教学,诚实守信,热情服务。
八、廉洁教学,不以任何形式接受、索取学员财物,不接受学员的宴请或消费性娱乐活动。
九、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教学活动;道路训练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进行。
十、规范使用驾驶培训IC卡计时管理器,不在IC卡上弄虚作假。
十一、加强学习,每年参加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接受教练员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
十二、遵守驾驶员培训行业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做好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章 教学规范
十三、教学过程中,佩戴教练员证,在准教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
十四、仪表端正,采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规范流畅,条理清晰。
十五、按照实际的教学项目和培训学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