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学习《正义论》,我们就可以体会到,罗尔斯是把善放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的,同时,也是把善理解为社会道德的。
罗尔斯认为,“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从个人的角 度来看,个人不能没有善,个人的善是个人构造和实施自己合理生活计划所必备的手段,而且,人们为执行计划还需要共同要求的某些社会基本善。社会基本善应该被看作是任何人都需要的东西,这些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还有自然赋予的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等。这些善是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的,而要求更多的基本善总是合理的。
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这些基本善发生矛盾冲突时何者更为优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即善的安排不再以财富或收入的总量计算,而是要受到某些正当原则的限制的。为此,罗尔斯主张用优先原则(即“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处理平等自由、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由于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公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