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表现了更强烈的道德性质,能更有效地稳定和发展人们的正义感,从而最终使社会稳定地发展”。
与其他人所强调的善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善放在了一个社会关系中来考察。他认为,善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的善,是一种基于社会结构中的善(也就是社会合作的善)。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的体系。既然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一方的发展都不应对他方的损害为前提。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照顾到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这样,那些天赋较高者或社会条件较幸运者只有在不利者的生活也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才能期待不利者与他们一起合作。差别原则体现了罗尔斯的社会道德善的要义。
由此可见,罗尔斯是基于从社会关系出发来阐释善,因而其社会道德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罗尔斯试图一方面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但另一方面呼吁社会加强对于社会不利者的关怀。他明确指出,社会是一个合作的整体,只有在合作框架中才能处理好自由平等问题。通过基本自由的平等和这些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以及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就表明了正义两原则是无条件地关注每一个人的善。 同时,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政治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就必须采取补偿性措施来保护那些社会不利者的权利的实现。罗尔斯深信,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