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制造厂自行决定,表18中的刻槽可以是探测制造过程中典型缺陷的最佳角度取向。对方向改变的技术说明应形成文件。
表18 人工参考缺陷
若订单上有规定,则进行购方检验和/或见证无损检验操作应按附录B的规定。
使用表18中的参考标样校准的设备并按9.10进行的检验,不宜理解为一定满足8.12的材料要求。
9.10.2 无损检验人员(10.15.2)
本国际标准所提到的所有无损检验操作(不包括外观检查)应由具有一定资格并按ISO 11484或ANSI-ASNT SNT-TC-1A:1984经过鉴定的无损检验人员进行。
9.10.3 参考标样(10.15.3)
除壁厚检测外,超声和电磁检验系统应使用带有表17和表18所给刻槽或钻孔的参考标样,以验证设备对人工参考标样的响应。
若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用超声或电磁检验方法能动态检测表18所述人工参考标样,则制造厂可使用任何文件化程序来规定其拒收界限,并应动态证明这种检测能力。由制造厂选择,可在线或离线检测。
表17和表18列出了制造厂用来规定检出可能带有8.12定义的缺陷的管子的验收(检验)界限和相关人工参考标样。自动超声或电磁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参考标样不应理解为 8.12定义的缺陷尺寸,或被除制造厂外的某一方用来作为管子拒收的依据。
若使用钻孔进行电磁检验设备校准,则该检验系统应能产生来自内外刻槽的信号,并且这些信号应等于或大于使用钻孔确定的拒收界限。记录应按9.10.4规定保存。
9.10.4 无损检验系统能力的记录(10.15.4)
制造厂应保留无损检验系统的记录,证实该系统检测用来确定设备试验灵敏度的参考标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