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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对安全文件或有关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传达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传达贯彻落实,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办公室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办公室副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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