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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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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第巧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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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汪世虎8西南政法大学一系〔摘,

6 669#:,

要+股份有限会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公司本身存在和发展,

而且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本文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

,

理结构的先进经验认为现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以下简称 8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规定机不完善进而提出了完善的指导思想及完善股东大会董率会监辜会的具体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现,

行;公司法》。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 5 5 5?#?#?

股份公司

立法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66Α

ΒΒ#6

85 6 6#:6,

6 55

69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无论是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制衡模式还是以英、、

司发展的主导力量,

这样公司本位的公司理念开始衰。

,

落取而代之的是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美为代表的经营集中理念的集中模式合理安排股份有限,

从指导思想上讲就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

,

该理论,

公司机关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地位及权力分配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

强调公司是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长期性交易关系

,

公司经营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债

的最大利益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高目标,

我国现,

权人和职工的利益因此经营者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

行《司法》坚持股东本位这一公司理念的指导下其公公在司法人治理结构除遵循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制约关系外对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作,

营活动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也要平等地考虑债权,,

人和职工的要求经营者的行为除应受股东的约束外还,,

应受债权人和职工的控制,

了例外的

规定

’,

,

这种制度设计与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

其次在具体制度设立上应注意以下间题,

构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建立一。

%一&股东大会的完善

套责任明确协调动转有效制衡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股东对公司拥有股东权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股,

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依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我,,

首先应转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

早期各,

国%公司法&在确立股东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重

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视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具体

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因而坚持股东本位是早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

而言一方面应限制股东大会的权力将其限制为对有关公司存在和发展以及直接关系股东利益的原则性事项进行决策另一方面为方便股东权的行使应完善以下措,

这一指,

导思想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物质资

,

,

本以及物质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经济增长,

主要靠投资增长的推动而物质资本的短缺是经济增长的,

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

主要制约,

但是进入 !世纪以后在国民经济和政治生,,,、

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采取一股一

活中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的逐渐下来知识技术等“

权制“,

为使小股东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公司法在实,

精神力量逐渐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

行一股一权制的基础上又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表决方,

着经济增长对知识资本的依赖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规模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设计与创新。

式如累积投票偶尔投票分类投票不按比例投票等其,

物质资

中最常使用的是由美国公司法所创设的累积投票制,,

本所有者以所有权的形式对公司的投入虽然是公司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但已不是关键因素,

,

人认为我国 (公司》采用原有的直接投票制外为确保除

公司通过知识的积,

小股东的利益和意志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找到代言人,

,

累过程获取新知识并将新知识运用到公司中去成为公收稿日期!! 一 !#一 !

可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享有累积投票

股份有限公司

协与衡平5

这种分离不会削弱董事会的权威扩大经理的,,,,

赋予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和监事会的特。

权力因为它是以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为前提的。

,

别召集权,

依我国现行《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公,,,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从以下公可

权专属于董事会而其他国家的公司法除规定董事会的召集权外监事会也可行使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特定情况下会计监查人享有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清算人等亦可,,、、

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实现董事会多元化结构谁可以当股份有限分司的董事我国《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股公,

,

召集或请求召集股东大会Χ

公据此我国《司法》应规也,

东和非股东可成为董事,

因为股东董事可以激励董事努,,

定股东常会可以由持有一定数目股份并达到一定期限的股东自行召集对已具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如果,,

力为公司服务并以此作为其违反信义义务的担保使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休戚相关而非股东董事则可便利公司在股东外求取人才以适应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

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两个月内董事会仍

不召开会议的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

需要,,

为此我国%公司法》首先应规定执行董事或一定比,,

9

完善股东向董事监事和经理质询的规则建立股。

例以上的董事会被选任时起一定时间内必须持有最低数

东提案制度

我国现行 8公司法》##条虽已规定股东第 6,,

额的公司股份 其次为适应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对职工董事及其他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

对公司经营有质询的权利但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8公司法:并未加以规定实践缺乏操作性,,

、、

因此应通过立

,

例亦应作出规定

法规定股东向董事监事经理质询的事项限于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

设立执行董事,

在我国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

在股东行使质询权时董事监事和经理负,

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且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说明的义务,,

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质询权可规定在,,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设执。

何种情况下董事监事和经理可以拒绝说明,,,

至于股东

行董事现行%公司法》作规定未,

实践中许多公司基于,,,

的提案权现行《司法》未规定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公并

董事会工作需要都指定或选任了执行董事这就使得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的职责难以划分与公司经理的关系难以

益应赋拒绝股东的提案权并对股东提案的资格和提案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协调。

因此我国%公司法》肯定设立执行董事的同时在,,,

,

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由于公司的大股东控制、、

应对执行董事的权限作出规定即执行董事不能对外代表

着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的管理政策交易或行为

公司或越权行使专属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权力只能在执行董事会议行使日常业务执行权方面发挥作用#

有决定性影响在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时不会产生问题,。

但是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并不总是和,,,,,

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

公司的最大利益相一致当二者发生冲突管理层为了自己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公司不起诉他们国外公

及%公司法》董事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上实行的是内部在

责任制度不承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个人侵权责任,

实际

司法普遍采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由公司的小股东代表

,

公司行使公司挑战股东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利以追究,,,

机关之行为一方面为法人之行为他方面为自己之行为故法人与机关应同时负责+即是说董事在代表上,,,,

”。

,

违反信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如造

成第三人损害公司和董事必,,

我国现行 8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

须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的这种个人侵权责任具体包括,

作了明确规定

,

),

为使这些规定切实得到执行弥补公司。

,

% 董事以公司管理人的身份参加董事会的决议活动就&

监控手段的不足有必要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二&董事会一经理制度的完善,

董事会的决议行为向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责任 %&董事长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承担责任。

相对于股东大会的基本决策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

经理以公司雇员身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致,

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丰义向董,

第三人损害的适用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三&监事会的完善,

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各国公司在强化董事会权力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为防止董事经,、

尽管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由于它是一个非常设机构股东因时间精,,、

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亦加强了董事会的,,

监督机制

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存在明显缺陷不但董事,,,,

,

力专业知识所限很难对董事的业务活动和公司的财务,

会的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外部董事而且缺乏对董事的监督机制和承担责任的机制实有必要加以健全。

状况形成有效的监督故各国公司法特设监事会对董事,

,

会经理行使监督权,

我国%公司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董事会与经理权力的配置一方面有,,,

但是由于具体制度不健全监督手段缺乏实践中监事

关公司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以会议决定方式推行另一方,

会并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监事不监事

”,

抑或不知如,

面公司业务的具体执行权则趋向于落实到董事或经理个,

何监事的现象相当普遍监事会的独立地位 ,

所以应采职积极措施强化,

人而非落实到以会议方式行使权的董事会这既符合公,,

司经营决策科学化与执行快捷化的要求也体现了公司法,

高监事的素质,

监事就由实际工作能力较强懂,,

人治理结构的民主原则与市场运行的效率要求之间的妥

经营或懂财务或懂法律的股东若非股东担任公司亦#

,

股份有限公司

可外聘专家作为独立董事5

&该交易行为无效 %#代表公司委托律师或会计师指监事,

设立常务监事

监事会必须在其成员中至少选任,

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对于某些专门性间题需要委托律师或,

一名常务监事 8执行监事: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在有关立

会计师的可由其代表公司出面聘任.

,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范围内常务监事行使监督权时不必征得监事会或其他监事的同意,

完善监事责任制度。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9强化监督手段

监督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外乎两。

现行《司法&已有规定公

/

为使监事忠于职守对于监事,,

种即集体决议制和单独决议制,,

对此我国《司法》公未,

不执行职务的法律后果法律亦应作用出规定即%公司,

作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公司章程予以确定司法&第

,

不过依《公,

法》规定监事怠于执行职务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

条第。,

款之规定似赞同集体决议制否则无,

,

,

的应负赔偿责任董事会对此也有责任的由该董事会与,,

,

需设专职召集人。

笔者认为《司法》此应作出确规定公对,

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采集体决议制还应对其具体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

注释%公司法》 第! ! !年 月版,

规定

为避免出现决议僵局可赋予监事会召集人双重投

票权

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赋予特定情况下的代表公司权,。

.

卷法律出版社,

当董事特别是董

第 . 0、

1 !页

事长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 1#年版第 #页,

2

2

条,

&代表公司权具体包括% 代表公司诉讼即当公司与,,,

+文尚宽%民法总论&。

台湾地区正大印书馆 0 2,

董事之间发生纠纷酿成诉讼时应由监事会以公司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 %&代表公司与董

事进行业务交易指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交易时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否则,,

,%公司法&第 3条

,

%资任编辑韩志才&后 )德普克《资本主义》%参与消息》 0 ,

%上接第 页& ,

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使好人无,

0#

3

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

。只

有当社会为其成员提,

+参见张健民芳《会历史规律论》南湖南师范大社湖

供如黑格尔所说的活的善的社会伦理和制度安排时其成员才能表现出普遍的德行状态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

学出版社 0页。

3年版

,

第 0页 3,

,/%马恩全集&第 .卷第 03页 第3 4%马恩选集》#卷第 . 页第,

#

卷第11 ,

道德状况

因而我们宁愿相信制度也不可太相信人们,

,

的德性和善

一句话制度建设就在于把成本和收益内化使守法,,

5 6%邓小平文选&第年版第 页第,

#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

0#

和守德者觉得这样做是值得的而使违法者和败德者觉得,

卷第###页,、

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从而使社会规范运行保证生产力快速持续发展注释。

,

,

7参见胡代光周安平编著%当代国外学者论市场&北京商务印书馆 0 0 1年版第 一 .页,

,

,

%马恩全集&第 1卷%止&北京人民出版社年版第 2 3,,

,

0 3 0

8参见李兴耕等主编%当代国外经济学家论市场经济》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0 0 版第 页 0,,,

6 9:堆奇进%新制度经济学宣言&北京北京大学 ,

%马恩全集&第 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 1年版第 2 页。

2 0

!

出版社 0 0#年版第 ! 2页,

,

%资任编辑韩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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