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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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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大坝、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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