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申请执行何某某矿产行政
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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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蔡甸行初字第0002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
被执行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站对何某某矿产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蔡矿罚字(2011)第003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的蔡矿罚字(2011)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作出的蔡矿罚字(2011)第003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作出的蔡矿罚字(2011)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爱国
人民陪审员 袁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