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原
2010第2期(总第100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ChangchunFinanceCollegeNo.2,2010SamNo.100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原因分析
刘占双1,王海霞2
(1.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122;2.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财务处,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是:内控信息缺乏实质性内容;企业内控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对内控评价报告的鉴证缺少统一的标准;内控信息可靠性较差;内控信息质量参差不齐等等。应从内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与其他信息披露问题的协调这四个方面着手分析,以提出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披露内容;影响因素;内控体制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0-04-20
[文章编号]1671-6671(2010)02-0044-02
[作者简介]刘占双(1982-),男,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审计教研室助教,注册审计师。
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越重要。我国的内部控制由于起步较晚,在建设进程中遇到不少问题。我个人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我国内部控制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二是我
国的内部控制环境尚不完善;三是内部控制评价规范的监管力度不高;四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意识不强。
架。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虽然确立了我国内部控制基础框架,但从法律执行力上,基本规范仅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基本规范没有外部监管和相应的罚则规定,
只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范本性指引。
(二)美国内控法规制定主体明确,我国内部控制的制定主体尚不明确
美国内控法规包括四个层次,各层次的制定主体是明确的,上至美国国会,下至行业自律组织,每个主体都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制定相关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之间彼此衔接。如萨班斯法案明确了SEC制定内部控制相关规则的法律地位,以及对PCAOB或行业和专业团体的监督权,因此各部门制定的法规逻辑性一致,对内部控制的
[1]实现具有互补性。同时,SEC相继出台了一系
一、内部控制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的内部控制法规政出多门,彼此之间衔接不够,有的法规之间甚至还出现冲突的现象,总体来说我国内部控制法规建设的整体框架尚未形成。美国对内部控制研究的起步较早,其内部控
制法规建设走在世界的前列,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从美国借鉴经验。本文通过中美内部控制法规整体框架的构成及内容方面的比较来找出我们的薄弱之处。
(一)美国已形成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内部控制法规框架,我国内部控制法规框架尚未形成
美国涉及内部控制的法律框架主要由联邦证券法层次的五个法律、行政法层次的若干项规范和行业自律层次的一些制度等构成,而且那些对内部控制具有深远影响力的规定都来自于联邦层次的法,如萨班斯法案,其法律地位是比较高的。我国内部控制法规框架尚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我国的内部控制法律法规基础薄弱。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内部控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会计法》、《证券法》和《审计法》都是简单地提及内部控制,没有具体的介绍,尤其是作为规范企业的《公司法》没有明确地提出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没有法律认可的内部控制框
列技术层面的标准和规范,形成了实施萨班斯法案较为完备的技术规范体系,这是SOX法案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我国内部控制的制定主体呈现
多样性,内容零散,各个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内部控制标准非常多,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内部控制概念和建设规划。这些政府部门本身是法律授权的经济管理部门,它们所制定的标准以部门规章发布,各自制定规范的目的都有其侧重点,没有关注彼此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所以这些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刚性,缺乏法律依据。
二、内部控制环境尚不完善
内控环境是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中国的内控环境具有其特殊之处,简言之,中国的内控环境处于一种不够良好的境况,尤其不利于企业内控制度的发展。内控环境特别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