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和推进高等学校加快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高等学校后勤设施建设,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应当用于学生的需要,为学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对本省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经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撤销其办学资格或者停办相应专业。
第二十九条 对在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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