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附件: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
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服务,提升基层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到乡镇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镇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岗位公告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在所辖范围内征集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填写《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3月初在县(市、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