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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3(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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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

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年。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13.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14.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15.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药品抽样规定:每批50件以下(含)抽样2件,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多抽1件,不足50件按50件计;每件应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样3个以上小包装进行检查;检查中包装、小包装及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抽取足量小包装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以法定说明书为标准;发现外观异常,应加倍抽样。验收完毕应尽量恢复药品包装原状。贵重药品应逐件验收。

17. 2007年11月,兰州市为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监管,特规定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随货同时索取合法票据,无合法票据的药品不得购进。合法票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由销售单位开据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发货清单(随货同行单),以上票据均需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明确索取和开具合法发票的日期,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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