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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东亮与被告贾彦如离婚。
二、婚生女李甜甜由原告李东亮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东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志 方
审 判 员 孔 伟 宏
审 判 员 孙 静
二O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 新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