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驾驶证、行车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进行正常年检,对于无证驾驶
或者未进行有效年检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垫付的抢救费,致害人应当返还。
(三)被保险人、原告方车主
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是否与驾驶证,门诊病历,火化证等证件上的年龄、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
1、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若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或者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垫付抢救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若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无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
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
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被保险人无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五)车损
核对车损评估报告或者维修发票。车损评估报告应当有部门盖章和评估人签
字并存,并且应当有相关的评估人员资质证明,以上不齐全的,应当提出异议;
若是提供维修收据的不应予以认可。
(六)医疗费
1、应当要求原告方提供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药物花
费清单和收费发票(收据不应当予以认可),对于受害人为诊断其他疾病所花费
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相关部分应当主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