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
(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