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山东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十三、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