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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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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注意:1、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2、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第三节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驶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强调:自主设立,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依据: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

2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与强制性规范相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强调: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体现:1

2。

3施一定的行为。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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