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同意;
(六)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缺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三)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