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诉讼文书
常用诉讼文书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 照法定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或答辩时所制作的文书。是社会组织和社会 成员依法处理自己的合法权益活动的书面表 现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 解的依据和基础。 常用诉讼文书又称诉状,俗称“状纸”或 “状子”。诉状按当事人的法定权力和诉讼 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可分为起诉状、反诉状、 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
常用诉讼文书的主旨主旨是文书的灵魂和统帅。 诉讼文书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诉讼活动的有效 和成功,即为了打赢官司。由此也决定了诉 讼文书的主旨和客观的案情事实与法律的有 关规定息息相关。 常用诉讼文书对主旨的要求是:
(一)以正确为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杜会主 义法制的司法原则,也是判断诉讼文书正确与否的 一项最根本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既是指司法机关最后确认 的案件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同 时也是诉讼文书叙述案情的基本要求。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诉讼文书的分析 说理,及提出的理由和请求必须符合法律的条文, 既要有相关程序法(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的依 据,又要有相关实体法(有关诉讼内容的法律规定) 的依据。
(二)以鲜明为旨归 诉讼文书主旨的鲜明由旨在解决诉讼的具体 问题这一特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诉讼文书 的主旨往往体现在诉讼请求上。但诉讼文书 的主旨不等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可以有多 个,而诉讼文书的主旨却是单一的——即为 了诉讼请求的成功而确立的文书表达的中心。
常用诉讼文书的材料
诉讼文书的材料,除了紧扣主旨,处处体现出它与 主旨的牢固关系这一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强调以下 几点:
(一)真实是生命客观真实是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位要素。完全忠实 于事实真相,是所有应用类文体区别于文学作品的 共同特征之一。对所选择的所有材料,按照“谁主 张,准举证”的法律原则,应具备确凿的、充分的 证据来加以证实。毫无疑问,诉讼文书中选用客观 真实的材料反映案情的事实,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 处理的前提。
(二)准确是力量 面对着纷繁复杂、良芜杂陈的事实材料,准 确池选材是至关重要的。诉讼文书选材的准 确含义有三:一是选材的针对性。二是选材 要突出重点。三是援引法律要确切。
常用诉讼文书的叙述
叙述是常用诉讼文书最常用的表达方法之一。具体 可分为: (一)自然叙述法 这种叙述方法是以时间为线
索,将案件的发生、 发展和结果按照事情原来的顺序自然加以叙述。 (二)主错叙述法 这是对叙述的详略而言,记叙的详略决定于案情。 案情有主次之分,罪错也有主次之分,在诉讼文书 的叙述中,遇到多样罪错并呈的时候,应该突出主 错,或主错详写,次错略写。
(三)局部概述法 这是指在具体详细地叙述了主要的罪错以 后,对其他的同一性质的和次要的罪错行为 作简略概括的叙述,以此说明被告行为的一 贯性和主观故意性。 (四)纵横插叙法 “纵”就是把纠纷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 “横”是将事实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点作横向 的铺陈。这是民事案件中,尤其是经济纠纷 案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文书中常用的方法。
常用诉讼文书的表达如果说叙述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那么说理 就是旨在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揭示。诉讼文 书的说理是根据事实材料和法律条文,运用 逻辑证明和推理的方法阐明客观事实性质的 一种表达方式。 诉讼文书的说理有以下特点:
(一)依法说理 诉讼文书中的说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即 应当准确地运用法律,对事实和证据从法理上加强 论证,阐明法律上的依据。引证法律既要注意全面, 又要注意准确,要根据案件的属性落实到相关法律 的条、款、项、目之中,不能笼统处之。 (二)有证有驳 证明是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离不开的一种方法。 在法庭上,控诉的目的是在于证明被告的有罪错和 罪错的性质;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证明被 告的无罪错。双方的地位不同,运用的手法也不同, 控方着重于证明,辩方着重于反驳。
(三)繁简得当。
总的来说,诉讼文书的说理,讲究平
实简明,但是还必须繁简得当。
常用诉讼文书的语言一、多用法律术语 法律专业在长期的司法和诉讼活动的实践中 也形成了许多专门的词语。这些法律词语都 有特定约法律内涵,在诉讼文书中恰当地运 用不但可以准确地表达法律概念,显示法律 文书的语体特征,而且可以收到简洁明白的 表达效果。
二、多用书面语言 书面语言由于其规范、固定、简练的特点,往往给人以 庄重、典雅的感觉,因此,公文多用书面语言。诉讼文书 事涉国家法律,更需严肃、庄重。因此,在制作过程中选 择规范而又通用的书面语,不但是准确表达约需要,而且 是法律文书的文体性质所决定的。
三、活用文言词汇 不少文言文中的词汇,由于具有简约、庄重的 特点,至今仍被广泛使用着。尤其在应用文体中 继续显示着它的不可替代的生命活力。法律文书 也颇有所见,
如“未遂”、“希图”、“故”、 “且” 、“均”等等。而用得最为普遍的:一是 代词。如指示代词“该”、“本”等。二是助词。 如“之”。
四、复用专用名词 为了语义明确,色彩庄重,诉讼文书常 常要求在关键的地方,重复使用专用名词, 单位和人物都尽量用全称。可以用人称代 词的地方,也不轻易使用,而是以“当事 人”、“原告”、“被告”、“男方”、 “女方”、“双方”等词语来取代。好的 诉讼文书并不忌讳重复使用专用名词,目 的是务求文意的明白无误。
第二十四章 起诉状
起诉状的概念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 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裁判给予法律的保护,这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行为叫起诉。起诉状就是这种诉讼行为的书面形式。 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穷人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的文 书,就叫起诉状。
注意:它是引起诉讼行为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 它的作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它的目的是保护 和实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起诉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侵害原告权益的起诉对象的 基本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立 案。 三是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原告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被告应负的法律责 任,要求法院予以解决的问题。 四是需有必要的证据。 五还必须是用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即原告提起诉讼的事由应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所请求的人民法院符合法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的范围。
起诉状与起诉书的区别:
起诉状的性质:起诉状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的法律文书。 不同于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一一起诉书。 起诉状是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 刑事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叫公诉,形成文 书叫起诉书;如果由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叫自 诉,形成文书叫刑事自诉状。 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有正本一份,并按被告 数量提交相同数量的副本。
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 起诉书 起诉状 作者 内容 国家机关 自然人、 法人 较重刑事 民事、行 政、较轻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