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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将单证送交承运人;
2、托运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
4、预付、支付运输费用;
5、对货物妥善包装;
6、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7、正确制作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
8、保价运输的办理;
9、货物的押运(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有生植物,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
10、特殊货物的托运要求;
包括:笨重、长大货物;舱面货物;易腐货物、活动物、有生植物;拖带货物;散装液体货物。
11、特殊费用的承担(洗舱、检疫、洗刷、熏蒸、消毒);
12、变更运输要求(权利);
13、违约责任。
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4. 承运人权利义务(适航、管货、【7
1、义务
1)保证船舶适航;
2)按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3)承担管货义务,即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
4)不得绕航;
5)不得延迟交付;
延迟交付给货方造成的损失多为预期利益损失,是一种可能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市价损失、利息损失、停工损失等;
6)发出到货通知的义务(到达24小时内),是强制性的规定;
7)对地脚货物的处理;
8)运单上记载相关事项。(易腐货物;活动物、有生植物;木(竹)排;拖带物)
9)特种货物运输
(1)散装液体货物:只限整船、整舱,由托运人在装船前认可后才能装载。
(2)笨重、长大货物:标准:沿海5吨12米,长江、黑龙江干线3吨10米。
(3)舱面货物: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航运习惯,或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活动物、有生植物:保证航行中所需淡水,托运人承担费用、自备饲料,承运人免费运输。
2、权利
1) 因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享有在邻近港口卸货的权利;
2)拒绝运输权;
3)对危险品有特殊处理权;
4)先行委托港口作业的权利;
5)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6)可对无人提取的货物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