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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当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1) 运单的功能?←→与提单比(无转让)
运单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单证,每一票运输过程中都要有运单的存在。
运单的功能:
1.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当运输合同与运单的记载发生冲突时要进行分析。
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2)
运单的签发
1、签发人:承运人、载运船长签发给托运人(承运人单方签字);
2、签发时间:承运人接收货物时;
3、签发份数:一般为6份,视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
3) 散货、散装液货及其它货物交接原则
货物的交接
1、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另有约定除外。
2、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
3、散装液体货物按舱封交接。
货物的交付
1、收货人提货
1)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
2)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核对收货人有关证件,即“见人放货”;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验收货物,签发收据;
4)收货人可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情况进行检验。
2、记录的编制
1)货运记录: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发现货物损坏、灭失,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格式见表)
2)普通记录: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格式见表)
(1)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
(2)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3)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坏、灭失;
(4)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5)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4) 记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