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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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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Maritime Law)

我国的海洋运输海岸线一万八千公里 港口货物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一 造船业超韩国日本世界排名第一 船员数量世界排名第一 海事法院办案数量及标的世界排名第一 船舶运力居希腊日本致函排名第三

海商法的基本特点 涉外性

技术性 制度特殊性

学习海商法的正确方法 理论联系实践,既要防止从实务到实务,又 要防止从理论到理论; 重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海商法中的相互 渗透和融合; 防止机械生硬地用大陆法系的理论去解释从 实践中形成的特殊的海商法制度。

基本教材司玉琢 《海商法专论》 张丽英 《海商法》2011版 张湘兰 《海商法论》

扩展阅读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胡正良 《海事法》

资料中国海商法年刊 海商法研究 国际海事组织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中国海事网

第一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海商法形式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重难点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CMC第1条: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 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承运人 托运人(旅客)承租人 出租人 救助人 被救助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旅 客)运输关系

租赁关系 合同关系 救助关系

保险关系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碰撞 侵权关系 环境污染 共同海损 特殊关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 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possessory lien of ships , etc. 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案例一船舶触碰码头,码头方多次致函(每隔两三 个月一次)要求船方赔偿损失,船方未积极 回应。无奈之下,码头方在船舶触碰后第25 个月向船方起诉,船方辩称已过了2年的诉讼 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码头方的诉讼请求,理 由是双方因船舶触碰码头而产生的关系属于 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关系,因此,海商法第267 条规定可以适用,单方致函不能导致诉讼时 效中断。船方的抗辩是否有道理?

案例二一船受雇为航道疏浚单位在海上倾倒疏浚物,但 倒在非法定倾倒区,造成海洋环境与养殖物污染, 受害人向船舶所有人索赔,此案是否属于海商法 调

整范围。

二、海商法的性质 (一)认为是商法的组成部分;

(二)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二)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广义的海商法和狭义的海商法广义的海商法是以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 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仅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还包括海运行政 法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 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 总称。表现为我国的《海商法》法典,它是 民商法的特别法。

三、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海域(海洋及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排除内水) 例外: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只适用 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 输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于沿海旅客运输 第九章海上保险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陆上区 段发生的风险。

(二)客体——船舶 CMC第三条:排除了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和20 总吨以下的船。 例外:在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两章有所扩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章有所缩小

(三)对人效力 (四)时间效力(19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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