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技术规范
的可靠接触确定。
3.4.3 接触轨锚段长度应根据环境温度、载流温升、接触轨线膨胀系数、膨胀接头补偿范围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锚段长度不宜大于120m。
3.4.4 接触轨机械分段应设在平交道口、道岔、地下车站人防门、防淹门处。采用接触轨自然断开方式,两断轨间电气连接,断口长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不影响其它设备的正常使用。
3.4.5 接触轨电分段应设在下列各处:
1) 有牵引变电所车站的车辆进站端; 2) 辅助线与正线的衔接处; 3) 车辆段出入段线与正线间; 4) 车辆段各供电分区间;
5) 车辆段及停车场检修库入口处。
3.4.6 道岔区段接触轨的布置应根据接触轨的安装位置、车辆受电靴外轮廓尺寸、道岔型号,转辙机位置等因素确定。应满足列车正常、安全行驶的要求。
3.4.7 接触轨断轨处应设端部弯头。端部弯头坡度正线区段宜为1:50,车场线宜为1:30。 3.4.8 接触轨锚段中部应设中心锚结。
3.4.9 接触轨宜安装防护罩,防护罩上应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标志。
3.4.10 在柔性架空接触网与接触轨的衔接处,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列车长度。
3.4.11 接触轨敷设终点应设置接触轨终端。
3.4.12 在人员易进入的场所,应对接触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5 支持结构
3.5.1 接触轨在道床上的固定应根据不同的道床型式采用相应的安装方式。在整体道床区段,可采用直接固定在道床上、预制基础或与轨枕合架方式;在混凝土轨枕区段,可采用与轨枕合架方式;在高架桥区段,可采用直接固定在道床上或预制基础方式。 3.5.2 接触轨可采用绝缘子或整体绝缘支架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