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技术规范
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新材料、新设备、新器材及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试验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3 接触轨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6.1.4 接触轨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6.1.5 单位工程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 6.1.6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6.1.7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设备等划分。
6.1.8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划分,其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