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的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列车设计时速不大于110km/h,供电电压直流750V 或直流1500V的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验收和检修维护。 1.0.3 接触轨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近期与远期的行车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主要功能质量实现零缺陷,满足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营的需要。
1.0.4 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应能满足接触轨系统的要求,应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新设备、新材料,设计应采用标准设备,当必需采用非标准设备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主要技术条件。
1.0.5 工程采用的设备器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规定并有鉴定文件,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及器材,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或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1.0.6 施工、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施工、运营组织设计、技术管理细则,施工、运营操作工艺及技术安全措施等。
1.0.7 施工、运营单位应按本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施工、维修质量自查,严格过程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检测手段检测施工、维修质量。
1.0.8 工程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当相关技术条件、设计要求的质量指标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相关技术条件、设计要求办理。
1.0.9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验收和检修维护相关标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