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技术规范
3 接触轨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接触轨系统允许的行车速度不应小于线路的最高行车速度。
3.1.2 接触轨系统的电压等级可采用DC750V或DC1500V,电压的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接触轨系统电压值
3.1.3 接触轨授流方式按授流接触位置的不同可分为上部授流方式、下部授流方式和侧部授流方式。
3.1.4 接触轨可采用钢铝复合或低碳钢材料。在同一线路上不宜采用不同材质的接触轨。 3.1.5 接触轨系统以接触轨为正极,走行轨为负极,并分别通过上网电缆和回流电缆与牵引变电所连接。
3.1.6 接触轨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轨及端部弯头、膨胀接头、中间接头、中心锚结和电缆连接板等接触轨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2 合成材料绝缘受力组件的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0。 3 瓷绝缘子的抗弯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
3.1.7 接触轨零部件应耐腐蚀、耐疲劳、强度高,紧固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
3.2 气象条件
3.2.1 接触轨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最近记录年限不少于20年的城市气象资料计算,并结合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电气化铁路的运行经验确定。
3.2.2 接触轨的结构设计风速,应采用空旷地区、离地面10m高处的10min自动记录50年发生一次的平均最大值。如气象台(站)的记录值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应按规定进行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