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
117、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119、《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120、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2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122、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假币持有人的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123、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假币持有人的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124、金融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墩代保管)登记簿。 125、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126、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人市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相应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27、对于金融机构发现假币不予收缴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其进行处罚,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8、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触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129、中国人民银行不得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130、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
131、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32、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方能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13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134、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135、因情况复杂,鉴定机构不能在规定的巧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的,可延长至(30 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136、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值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137、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138、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