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 ;
(二)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部门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3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
负责本级管理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莒南县水利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提交材料齐全;
(二)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三)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