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莒南县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
适用对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一式3份);
(三)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一式3份);
(四)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一式3份);
(五)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一式3份);
(六)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一式3份)。
七、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农水站→局领导→窗口出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窗口权限:审核权
十二、领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