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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及制度2解读(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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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主任职责:

1.负责学生晨检工作

2.负责因病缺勤学生追踪调查工作

五、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要求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I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 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黃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⑴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

⑵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5例及以上。

六、报告时限及程序

当出现符合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

应急反应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

1.首先要求到医疗部门就诊,并做好跟踪调查和报告工作,属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发热、疑似食物中毒的,密切关注同班级的学生及其密切接触者,应规定的应急反应原则和分级反应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按普通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患病学生痊愈后凭医疗机构证明返校。

2.对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学校,可采取应急接种、停课等控制措施。原则上,停课时间不超过必要的医学观察天数。

(二)应急反应的终止

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清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由原启动预案的部门终止预案。

八、采取停课措施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采取停课措施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疫情非常严重且必要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釆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建议停课措施的权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要求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照其分布特征和流行强度, 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建议采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

(三)采取停课措施审批程序

1.釆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III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报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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