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标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1-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1 -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
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悄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 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