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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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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经营成本、反馈监审意见、核算定价成本。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至(五)项内容。

(三)提交监审报告。成本调查机构根据成本审核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定期监审,除按成本监审规定程序监审外,还应按规定时限汇总上报成本资料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正常情况下,成本调查机构应当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因特殊情况成本监审工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成本监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监审资料归档管理制度。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成本监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卷宗材料样式及必备文书格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定调价监审项目的卷宗应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定调价监审备案登记表;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经营者书面异议材料;监审结论集体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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