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