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登记表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名单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发放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