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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