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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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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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