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