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