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修文县六广镇银山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4、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5、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瓦斯检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