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摘 要: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非经同级贵族合法审判或本国法律审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权益、放逐或以任何方式被践踏。”我们有必要从宪法机制入手检讨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以期解决我国司法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 宪法保护 超期羁押 司法制度
人身自由权虽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但很容易受到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和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对于前者,公民仍可期望国家依法遏止和控制犯罪以获得救济,但对于后者,如果公民不能以宪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人身自由将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求救无门。因此,各国宪法都将人身自由确定为基本权利,以保公民不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侵害。
一、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一般认为具有天赋性特征。自然法学家把人权称为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人权是自然生成的,而不是国家授予的,是人与生俱来并不可剥夺的。即使是国家与政府,也不能限制与剥夺。法律中的规定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必要的,但它不能决定这些权利的不可剥夺性。
二、保护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必要性,以下的例子比文字的论证更有说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