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连云港市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本市范围内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学科(含体育、艺术)为内容的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及学生家里等场所进行学科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补习活动,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利;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年年度人事部门考核评为不合格,扣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