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 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 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i) 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k) 估算各种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储量。
5.5.2.2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加以调整。5.5.2.3 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对扩大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5.5.2.4 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b) 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5米以内。
c)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达于10米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10米以内。
d) 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等质量特征。
e) 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f) 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得难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h)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应比附录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6.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址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 预查阶段(1:50000)~(1:25000)
b) 普查阶段(1:50000)~(1:25000),也可采用1:10000
c) 详查阶段(1:25000)~(1:10000),也可采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
6.4 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
6.5 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