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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06]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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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

(三)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办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岗位类别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协助。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可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县建设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或省厅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证)封皮为蓝色。不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第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制。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工作岗位未变动的,不得申领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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