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集团控股 年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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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竭力追求高水平企業管治。董事會(「董事會」)相信,穩健及合理的企業管治常規為本集團業務增長之重要因素,而且有助保障及提高股東之權益。
年內,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14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之守則條文,惟企業管治守則第E.1.2條第一部分之守則條文除外,董事會主席張國慶博士(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辭任)因忙於處理其他事務而未能出席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本公司執行董事以大會主席身分與其他董事會成員,連同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各自之全體其他成員一併出席大會。本公司認為出席大會之董事會成員及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已有足夠能力及人數於大會上回答提問。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10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本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行為守則。經本公司作出具體查詢後,本公司全體董事均已確認彼等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一直全面遵守標準守則所載之規定標準。
於本報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六名執行董事,即黎東先生(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獲委任)、吳倩君女士、Lee Jalen 先生、陳亞非先生、李鋈發先生及梁山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黃潤權博士、黃順來先生及胡超先生。董事之履歷資料載於本年報第11至12頁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簡介。
年內,董事會一直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及(2)條的規定,委任最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其中最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擁有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按上市規則第3.13條規定,向本公司提交其年度獨立身份確認書。根據該等確認書的內容,本公司認為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屬獨立。
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三分之一席位,符合上市規則第3.10A 條的規定。董事會認為,董事會具有足夠的獨立人士以保障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