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展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及前景
法院立即可以使案件进入改判。为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正将重点集中于再审事由审查的程序化、诉讼化改造,这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再审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再审事由法定化。新法对旧法的再审事由作了细化,由旧法的5种情形扩大为16种,除保留旧法中有关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再审事由外,还增加了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法院未依法收集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管辖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等事由。二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增强审查程序的公开性。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这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三是审查期限法定化。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四是结案方式的法定化。新法规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使以往口头通知、书面驳回、案件搁置备查、发函转交下级法院处理等不规范结案方式成为非法。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修正,使得公开、规范、完整的再审审查程序初步建立起来,填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民事再审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上级法院民事再审任务加重——再审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使得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目前,民事再审案件在改革之后将增加多少虽不得而知,但仍可参考现有数据进行初步预估。2006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为3100余件。据司法统计,2006年高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为2.1万件左右,各地申请再审比率不等。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目前的数量。2006年由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5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2006年全国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限于判决、裁定结案)共244.1万件,对这些案件不服,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