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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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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

甲 方: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定时间: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方: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云南省保山市坤泰·驿路名门住宅小区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桩基础工程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坤泰·驿路名门 工程地点: 永昌路与惠通路西南角 承包内容:静压预制管桩的试桩、工程桩基础施工

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1、工程项目: 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G409—

(1)、 PHC-AB 500(125)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上 PHC-AB 500(125) 类型管桩的试

桩及工程桩施工;此合同工作内容为以上管桩的放线、运

桩、压桩、接桩、送桩、测桩等,并按验收规范提供整套

资料。

2、工 程 量:

( 1) PHC-AB 500(125) 约 30000 米;

工程量--即施工量,此合同中的工程总量为 约30000米。

最终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3、施工桩长:以此项目图纸设计为准。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后由乙方提出配桩方案,书面与甲方沟通共同确认后做为第一批制桩、供桩依据。

三、交接资料名称及数量

甲方提供:1、设计桩施工图二份。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

3、控制点坐标及高程。

乙方提供:按国家标准GB13476—1999.2005–02–0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验收规范提供资料。

四、工程收费金额、付款方法

(一)工程收费金额:

1、管桩的压桩、接桩、人工、机械、含运费、引孔费、焊接材料综合价为:

(1)、 PHC-AB 500(125) 251元/米。

注:乙方根据甲方及设计要求提供桩型、桩长及施工,如因

地质及其它原因不能送至设计标高时发生的砍桩,所砍下桩

长的施工费也同样按以上每米价格计付乙方。

2、桩机进出场费按每台次 60000 计收(保山的进价)。引孔机进出场费每台40000 计算。

3、桩机进场后由甲方造成的停机(不能开工,含试桩期间)合计 30 天内乙方不收取甲方费用,如超过 30 天则甲方按所超天

数 2000元/天 计算支付给乙方停机费用。

4、乙方用桩机配合甲方做测桩静载荷按3000元/根计收,做静载时不另收停机费。

5、基础开挖后的砍桩每根30元。

6、本合同不含以下费用:

(1)、不含试桩及工程桩的桩芯锚固及验桩(静载、动测)检

测费用;

(2)、不含桩尖、防护措施费、支护、土方开挖费等。

7、因地质原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断桩、爆桩等,需变更补桩;补桩的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支付给乙方,反之则由乙方负责。

(二)付款方法:

1、甲方在考虑乙方生产垫资情况,为保证甲方施工工期,顺利进

行,在乙方桩机等设备进场正式打工程桩之前预付给乙方工程款 元整,预付款在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分

次按比例扣除。

2、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分次付款,按已完成施工米数金额的80%按比例减去以上第1项付款 计收。

3、工程施工结束10日内乙方提供完整的桩基工程所有资料及竣工资料后付至总工程款的 85%,留15﹪的质保金,待工程验收 后1个月内付结。

4、桩基础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付清尾款(注:此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6个月内未进行竣工验收,则甲方应在15天内支付尾

款给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时乙方应配合甲方验收及做竣工资

料,验收时属乙方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此桩基础工程分阶段施工,贵方不一次性施工完成此桩基础工程,则按所分阶段每阶段施工结束后3个月内支付我方已完成上阶段工程量的剩余工程款)。

5、(1)1、2、项付款及第3、项工程进度款,因拨款造成脱节,工期应予顺延;造成停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停机费。甲方不得以乙方没提供资料、没验收及其它原因为由不按以上第4条约定付款,超过规定日期按以下第6条处理。(2)以上1、2项付款及第3项工程进度量按合同拨付后乙方未能按进度要求或造成停机,顺延工期按以下第6条处理。

6、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天数付清余款,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天数 完成工程量,则每天按未付或已付款金额的 1% 收取违约金。

五、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2、工程桩按甲方书面通知后正式打工程桩之日起 45 天内完工,如因乙方原因工期延期每天罚款 2000 整。乙方应在 月 日前桩机安装完毕具备开机打桩条件。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款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通知,批准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含雨天等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

4、合同签字生效后,因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桩长的,甲方应尽快确定桩长,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 日内开始供桩。

六、技术要求及双方负责具体事项:

(一)、甲方负责具体事项

1、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通、路通、电通和场地平

整)符合进机要求,如场地不能施工,由甲方负责加固

费用。

2、负责支付进度款和协调相邻单位关系。

3、 清除场内所有地下及空中障碍物,清除场内相邻管网,

并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施工时挤土产生不良后果;在施

工过程中如发生挤土而对周边建筑物、路面和地下管网

造成损坏,由甲方负责。

4、提供一台150KW的施工用电,用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

责。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

现场交验。负责给出建筑物角点和各桩位的桩顶标高,

乙方放样后并经甲方监理复核。

6、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

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工期

顺延,造成停机的则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停机费用。

(二)、乙方负责具体事项:

1、开工前三天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并确定合理可行

的沉桩顺序。严格按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做好安全、质量工作,凡施工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出现质

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对每天完成的工程量应报甲方验收签证,未经甲方

检查验收,不得继续施工。

4、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乙方不定期的安全、质量检

查,对安全、质量有隐患的,甲方有权勒令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整改未达到合格者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合格。

在停工整顿期间所造成的工期顺延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合格产品。

5、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上部施工单位施工中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上部施

工单位负责。

6、工程桩施工结束后,乙方收到甲方所应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后拾日内退场。

7、工程结束后提供施工记录(含压桩、接桩、送桩、测桩

记录)。

8、负责提供机械设备的证明和相关部门下发的施工证件。

七、经双方协商规定此合同的发票开具及此合同第四条(一)项中的

工程收费金额及单价为以下第 项内容。

1、此合同第四条(一)项中的工程收费金额及单价为含税单价,由乙方开具正式的工程施工发票,即建安发票给甲方。

2、如涉及代扣税款,则双方互相沟通,并按2011年9月1日国家新税收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甲方派 王文明 同志,电话: 18987525466 ,

职权: 整个项目的规范管理 (无监理时行使工程师职权 )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职权: 甲方授权范围及监理工程师职权

乙方派 同志,电话: ,

为双方业务联系人,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工作。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乙方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出问题由责任方负责。

4、工程量及根据合同约定应付款条件、金额、计算方法的确认,乙方向甲方代表或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及应付金额的报告。甲方

代表或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5天内核实确认,作为支付此工程价款的依据。

5、施工中因设计变更致使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6、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检测资料由甲方提供,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报告、大小应变检测报告、竣工图及甲方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7、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15天内不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已认可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8、违约:

(1)、此合同条款里有违约规定的按条款里违约规定执行。

(2)、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它义务,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则全额支付给对方造成损失部分的金额,并承担违

约责任。

(3)、合同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额双方商定按预计工程总金额的 20﹪ 付给。合同生效后一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向对方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金额。

9、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甲、乙各方在收到对方送交的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0、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任何员工向甲方借款、借物的行为属个人行 为,而非职务行为。在收款时乙方的收款人员必须同时出示授权委 托书和财务凭据,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时必须取得乙方财务凭据或 银行汇款单,乙方才能认可甲方的付款行为。否则视同为甲方与本 公司职员的个人行为,乙方可不认同甲方的付款行为。

1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13、有关此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书面通知和文件经双方签字

认可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平等,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

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1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1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资料

交清,费用结付清后失效。

补充条款:

1、 压桩应达到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供桩和压桩必

须达到承诺的程度,桩身出厂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测桩达不到国家标准,乙方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照价赔偿。

2、 甲方代扣税金

甲 方:保山市坤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 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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